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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21, 2008

论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综述】

诚然,这是一个很大范畴的问题;但是,倘若要作一点有益的思考,大抵还不是难事。

一、    什么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

这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为此,先要考察过去的社会主义,即马克思时代的社会主义。
据《全球通史》(斯塔夫理阿诺斯)的描述,社会主义的出现要追溯到近代初期的社会改良运动、其与自由主义、民族主义(这里的主义主要指思想、思潮)共同影响着近代的历史。“与古典自由主义相对,社会主义思想提倡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社会管理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强调社会和社会的集体福利、认为人类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动能决定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此外,社会主义坚持认为,人的本性主要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因此,如果特别地建立一个社会,其目的在于促进集体福利而不是促进个人利益、促进合作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形式而不是促进竞争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形式,那么,当代的弊病就可以被消除。简言之,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社会和有计划的社会变革,而不是个人和自由放任主义。”
无论如何,马克思原先对于社会主义的探讨并不多;从他的著作中不难看到,对于社会科学的运动规律,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导致社会形式不断进步以适应两者关系”,是他构建共产主义理想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而社会主义是一种可以采取的途径。
但是,必须认识到,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和地域环境,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他所有思考的起步点和实践区;这一点决定了他国的马克思追随者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建设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苏联解体后,中国、朝鲜、老挝、古巴和越南这仅存的五个社会主义国家(先不谈实质,自己和国际上都是这么叫的)有了不同的答案。

二、    为什么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的不同?

邓小平的猫论教导我们,社会主义不是贫穷,而是共同富裕。马克思的原版理论(不是修正的)也指出,社会主义应当建立在生产力初步发展的基础上,而且不断解放发展生产力,以推动社会进步。对比这两大经典论点,并考察江泽民的一些著作,可以用数据来做一分析。

甲、    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据全国工商联2006年3月初发布的《“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提供的数字:2000年,内资民营经济在国 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比重为42.4%,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经济比重为12.6%。二者之和占GDP的55%。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在GDP中 的比重为49.7%,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比重约为15%—16%,两者之和约为65%。这五年中,民营经济比重增长10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长2个百分 点。该《报告》说明,其所称的民营经济是“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这就是说,上述民营经济数字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但不包括 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部分。如果从2005年民营经济的GDP所占的65%中,扣除集体经济比重中所占的部分(估计约为8%),加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 部分(估计至少为4%),则私有制经济在GDP中所占比重为61%(65%-8%+4%)。相应地,公有制经济GDP 所占比重为39%。按照私营经济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测算,2006年全国GDP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比重分别为37%与63%。另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2004年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为15. 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第505页资料计算)。这一比例比建国之初的1949年国有工业占26.2%的比例还要低得多。这说明私有制经济已经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并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乙、    关于“控制并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从国际上用以描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以0为绝对平均,1为绝对不平均,一般以0.4为安全警戒线)来看,据我国有关学者和学术单位调查测算,我国1985年为0.24,1995年上升为0.434(或0.445),2000年又上升为0.458。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基尼系数2004年进一步上升为0.469【注:此数据可能不具过高置信度】。1995年及以后的基尼系数,越来越大地超过了印度、印尼、韩国、伊朗、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 家(仅低于巴西、南非等少数国家),也超过了法、德、英、美、意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还超过了俄罗斯、保加利亚等由社会主义公开复辟资本主义的国家。关于 我国富有人群与贫穷人群的差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单位的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4)》指出:“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这就是说,两者的比例约为32:1。新资产阶级兴起,工人阶级不仅经济上贫困化,而且政治社会地位大大降低。据上海市关于居民就业意愿的调查,愿意做工人的只占1%。近年来,国家在二次分配(财政分配)上采取的对贫穷居民的各种补助措施,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富悬殊的状况,何况私有制经济的比重还在继续提高。这说明,我国已形成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格局。现在,离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是更近了,而是更远了。

此外,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平均每年因大气污染而早亡75万人。 据经济合作组织测算,中国环境污染造成疾病和早亡的损失占GDP的13%。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还认为:“中国虽然是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但中国的环境标准更接 近某些最贫穷的国家。”这些事实说明,如果扣除环境损失的过高代价,GDP的增长不是高速度,而是低速度,有的甚至是得不偿失。

这些数据,足以说明“当下的”【注意:过去不是这样,未来尚不可知,故云“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不是马克思所想的通向共产主义的途径,也不符合领导人的发言精神。如果一定要把这些都定性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话,这个问题会不会太大了点呢?

三、    这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
前文中,我说这两个社会主义不同。当然,按照猫论精神,甭管同与不同,逮着耗子就是社会主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逮着耗子了吗【发展的真实性和普遍性】?今天逮住了,有没有影响我们明天进一步的逮耗子能力【可持续发展】?耗子在众多猫之间的分配如何【成果的享受分配】?等等。对此,我的分析能力有限,只能引述一些观点并大致评价了。
王传利老师在上周末的《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纪念大会上说道:“……改革的实质是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是表面的使我们有钱,增加就业,引进技术。我国在建国后毛泽东时代建立起了工业基础。要想使工业进一步扩大,就必须实行走出去的战略。因为工业无论从原料还是从销售都是跨地域的,如果只在一个地区发展工业会阻碍其发展。所以,必须改革开放。”实际上,我们的工业正受到与外企合资潮流愈来愈凶猛的冲击,“走出去”恐怕很多时候变成了“使走进来”,很多老牌国企的惨痛改革教训就是生动案例。

四、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先引述若干段来自网上的评论(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应当说当前世界人类的发展主要有两项标准,一是经济和物质的发展标准,二是人的发展标准。这两项标准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果过度追求物的发展,便会损害人的发展,如果过分照顾了人的发展,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各项标准都不能定得过高或过低。

“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种劳动力的购买,说更深一点,就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价值的购买。但劳动力价值在历史上和国际间是大不相同的,从历史上看,农奴和奴隶的劳动价值最廉价,但不符合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力标准被废除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和文化的发达,劳动标准定得比较高,劳动力成本相对就比较高。譬如西方国家有完善的工会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各行业都有强大的工会组织,有罢工和结社权利。但对于那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劳动标准定高了,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些国家一般都定得比较低。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个劳动标准较低的国家。西方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购买,更多的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力廉价权利的购买。这种现象在一个历史阶段是可以的,但不能长期持续。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长时间地保持低劳动标准,那将出现社会发展的绝对不平衡,不仅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劳动群体的贫困化,也会发生生产过剩和政治危机一类的社会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在改革进行到第30年之际,我国一部新修定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但这部法律一出台便遭到资方强大的反对。先是深圳华为公司与员工重新签定合同,后是一些企业裁减员工,新劳动法还未实行,一批劳动者的就业便受到影响。在我参加的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一批被企业除名的职工满脸迷惑地坐在台上,他们不知道新劳动法是对还是错,当主持人询问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新劳动法时,有的人举出反对的牌子。

“对此原因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是中国的劳动标准定高了,还是仍然很低?是我国的宏观经济承受不了,还是资本利益或某些个人私利承受不了?当前的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新劳动法看来真是触动了中国资方的利益,否则不会遭到如此激烈而顽固的反抗,并且从目前的局势看,简直就是一场气势凶凶的围剿。

“先看媒体耸人听闻的报道:“劳动合同法触发多米诺效应,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500余家台湾企业搬离东莞”、“新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

“再看一些学者居心叵测抛出的一顶顶罪名帽子,如:新劳动法将导致“劳动力市场刚性化”,“社会安全网过度膨胀,经济活力今不如昔”,“侵犯企业家用工权益”,“影响劳动就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传统战略走上了绝路”,中国将患上“福利国家综合症”,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改的致命伤”,“新劳动法显然对地区的竞争不利,非常不利”,新劳动法“会闯出大祸”,因而它是一部“善良的恶法”......广东一位女企业家甚至称新劳动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种种企业表现,加上一些代表资方利益的学者铺天盖地的批评文章,大有将一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摧毁和遏杀的架势。在这股围剿劳动合同法的战役中,跳得最高的当属香港那位学术权威张五常教授。这些人耸人听闻的言论十分有煽动性和鼓惑性,很多企业在种种舆论的影响下,不知不觉地加入了抵制和抵触新劳动法的行动中去。据调查显示,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另有一些企业准备撤资和转移,还有一些企业在一群学者和律师的指点下,大打法律擦边球,频出各种花招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如果让这批“狼来了”的舆论继续影响社会,如果让一帮学者继续对企业诲淫诲盗,那么,中国的劳动群体在劳动权利方面稍微取得的一点进步,又会夭折在襁褓里。因此,不管新劳动法存在哪些完善与不完善之处,中国的劳动群体都要奋起捍卫改革30年了好不容易取得的一点点权利。……”



其实,陈云早在1985年就指出:“要使全党明白,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国家现在进行的经济 建设,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改革。任何一个共产党员,每时每刻都必须牢记,我们是搞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我们进行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陈云文选》第3卷,第347页)彭真在十三大前夕的1986年3月和1987年3 月,明确地提出应以四项基本原则为纲。他说:“当前,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总的纲领,四项基本原则缺哪项都不行。抓住这个总纲,眼睛就 会亮些,看问题就容易清楚些。”他反复强调:“抓住这个总纲,许多重大问题就比较容易看清楚了。”他还说:“我们的国家大,人口多,如果没有一个纲把大家的思想统一起来 ,你干你的,我干我的,搞不好,就会乱套,就会吃苦头。”(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第306、35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
我 们所坚持的改革,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能是复辟资本主义的改革,也不能是“不问姓社姓资”的抽象的改革。我们所坚持的开放,只能是独 立自主、立足自力更生的开放,决不能是附庸化、殖民地化的开放,也不能是“不问中外”的、不顾国家安全的开放。只有这样,才能一步一步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现 代化,而不是“别的现代化”。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我党《党章》和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些规定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我国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还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容许私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的。但是,私有制经济中大量存在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即通常所说的私营经济。这种经济因其剥削劳动人民的固有本质、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固有矛盾,决定它只能居于辅助的地位,决不能成为主体。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存在和有限度的发展,只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为最后全部消灭私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创造条件。这一点是毫无疑义和异常明确的。在《党章》和《宪法》中规定上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之前,就有一段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其实,我们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恢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计划地提高社会生产力,这是并不算高的要求,但是实现它阻力很大;此外,恢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决地逐步地改变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状况,名副其实地走向共同富裕;针对可持续发展,大大加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力度,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涉外开放改革事宜上,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的、立足自力更生的、平等互利的对外开放,逐步停止允许外国资本大规模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等等。

限于时间仓促,能力有限,以上难免有疏漏之处,还请读者指正。谢谢!



谢亦萧

2008.6.20午后 于 绛逸阁

Justyre

Jun 20th, 2008 at Cab of Just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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